600732:ST新梅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爱旭股份资讯
2018-09-21 18: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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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9-22


关于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小龙律师、曾庆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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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
事项,并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9月21
日14:00在科苑路1500号如意智慧酒店一楼致远厅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9:15至9:25、9:30至
11:30及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
月21日9:15至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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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与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最终确认,参加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3,658,05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033%。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为本次会议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法定多数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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