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4-03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财
政部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
16 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
因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
务报表项目。
4、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执行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报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34,954,074.87
递延所得税负债 31,682,634.21
所得税费用 -3,404,322.50
盈余公积 8,509.10
未分配利润 3,262,931.56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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