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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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株 洲 市 石 峰 区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拟定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审核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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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为加快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4〕 9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清水塘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的通
知》(湘政办函〔 2014〕 133 号)文件精神,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
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
区搬迁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株发〔 2015〕 18 号)文件,正式启
动了搬迁改造工作。 2016 年 4 月 21 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
了《印发<关于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企业关停搬迁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株政办发〔 2016〕 7 号), 2016 年 5 月 5 日,株洲市清水
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出台了《印发<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企业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清部发〔 2016〕 1 号),
对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土地收储工作进行了规范。
2、依据株清部发〔 2016〕 1 号文件要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
改造企业的土地收储实施主体为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责任主
体为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土地收储流程为:收储申请和资料受理
→现场勘查→土地及相关资产评估→收储补偿价格审定→签订收储
合同→支付收购成本→土地使用权注销及变更登记。其中收储合同由
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定,经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指挥部审核,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
部审定后,与被收购方签订。
3、本合同为格式文本,如有修改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
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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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甲方: 株洲市石峰区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方: 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指挥部
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
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企业土地
收储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行政规章所赋予的职能实
施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及补偿工作。
第二章 收购地块基本情况、范围
第三条 根据乙方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提交的《清水塘老工业区
企业土地收储 申请书》,甲方同意收购乙方位于株洲市石峰区铜
霞路 46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株国用( 2001)
字第 A-110 号, 土地证面积为 78458.29 平方米、 湘国用( 2012)第
366 号,土地证面积为 38177.76 平方米(该宗地有 402.89 平方米土
地未列入此次收储范围) ,收购总面积为 116233.16 平方米。(见宗
地图、土地管理部门实测面积及评估报告载明情况,以下简称收购地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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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收购地块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见甲、
乙双方签字认同的《企业资产评估调查明细表》。
第三章 乙方对收购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第五条 乙方对收购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的有
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收购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由土地登记部
门办结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和由
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乙方应当就收购地块现状向甲方作出以下如实陈述:
(一)乙方以 出让 方式合法拥有收购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
购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
权属登记为准;
(二)乙方合法拥有收购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
的所有权;
(三)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四)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设置抵押、
质押等他项权利情况如下: / .
(五) 乙方对收购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
投资、出资或与任何第三方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本运作的投
资情况如下: / .
第七条 乙方对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一)收购地块现有瑕疵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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