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
内容,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
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
提前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
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上述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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