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
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简称
“各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
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
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关联交易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起草和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关联方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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