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6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和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 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
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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