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6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附属公司(包括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确认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任何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交所规定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定期编制和发布主要关联法人名单,并根
据变化及时更新,以便公司及附属公司及时、准确分辨和确认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处理日常交易和业务中,相
关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交易对方的具体背景及交易内容进行调查,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
的发生,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因正常业务开展而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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