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中交设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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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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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6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 1 名。委员
会独立董事占多数。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同)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提名方面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
工作报告,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除非上述工作报告由委员会以提案形式提交,该等工作报告属论证性质,并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等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议。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董事会在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换届和缺位的情况下,提出推荐建议;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
权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四)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
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委员组成。召集人负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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