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06
附件 4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
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同)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公司聘任会计师及费用提出建议;
(六)在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前,进行复审;
(七)编制内控评价报告;
(八)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审计方面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委员
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八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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