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
大连热电股友
2024-03-20 11:04:00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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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基于并购重组委的审议意见,形成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高美富强(广东)投资有限公司询问董秘,规定的时限是不是3个月?公司重组的最新进度消息可以告知一下吗?谢谢 【答】大连热电:尊敬的投资者您好!2023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6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落实及回复,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对问询回复进行了修订,并对重组报告书再次进行了修订、补充及完善,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2024-03-25 15: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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