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7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4-017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文投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收到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公司债权人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
整,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文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关于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及指定预重
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决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启动预重整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收到北京一中院《决定书》,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
整,主要内容如下:
为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有效识别重整价值及可能,本院决定对文投控股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文投控股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人民法院依照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勤勉经营管理,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并提交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尤其是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依法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或者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清偿除外;
(六)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关于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收到北京一中院《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五)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六)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三、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包括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提前进行协商和沟通,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成功率。
(二)在预重整期间,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相关方保持沟通,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力争通过实施司法重整,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
高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公司重整的正式文件,公司后续能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此外,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公司预计 2023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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