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标准
Q/NB DS006-1-202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00-00 发布 2024-00-00 实施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1 目的
为了规范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
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募集资金事项的管理。
3 定义
本办法中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4 职责
4.1 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募集资金决策
程序和报批、对外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4.2 财务管理中心
是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的管理部门。负责开设专用账户、管理账户信息、审核资金使
用计划、调拨资金。
4.3 审计中心
负责检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5 管理程序
5.1 募集资金的存放
5.1.1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5.1.2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在专户管理。
5.1.3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4-00-00 发布 2024-00-00 实施 2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4)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5)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5.1.4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5.1.5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5.2 募集资金的使用
5.2.1 原则
1)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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