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文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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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17: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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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6-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388 号

致: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贵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7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15:00在西安唐华华邑酒店(雁引路40号)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耿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545,0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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