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7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认真了解、审核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全资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开展的对外融资,本次公司为四川沱牌舍得营销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此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也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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