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均胜电子资讯
2024-03-27 23: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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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4-018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均胜电子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均胜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均胜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均胜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均胜电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均胜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现金分红机制、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等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1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 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有5%以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上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2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前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前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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