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
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原则上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交易品种与类型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