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采用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形式、选聘范围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指示、指导并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或者对评价意见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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