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5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总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建设,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所属企业,应当设立公司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董事会相关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公司经营层副职待遇。
第四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公司董事会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人(享受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待遇)。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案。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董事长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公司经营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失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专题会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
(三)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组织体系,组织、领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
(四)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公司破产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抵押担保、合资合作、重大项目、重大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五)参与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对重要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六)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和实施公司法律业务培训;
(七)对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外聘律师;
(九)对涉及公司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做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决定;
(十)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在人力资源部下设法律事务室,作为承担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协调指导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职能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起草、审核格式合同和重大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对合同管理、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公司及其所出资企业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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