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96:ST匹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岩石股份资讯
2018-04-26 22: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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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上海市淮海中路1010号嘉华中心1202-1204室 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 传真:(86-21)5404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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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1/8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深圳Shenzhen 成都Chengdu 香港HongKong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2018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胡曹路699弄100



号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佟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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