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大商股份资讯
2023-12-26 17: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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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7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前述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登报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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