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3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
本次延长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为其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相关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事项系为满足公司仓储物流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相关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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