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3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2-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7-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9-
第六章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16-
第七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 -17-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的持股数按照书面请求发出当日计算。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或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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