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03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集团”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三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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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按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约定自担风险。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应当是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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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其他雇佣合同人员:
1、公司及子公司的中层及中层以上核心管理人员;
2、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其他员工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本次参加认购的员工总数不超过128人,其中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6人,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单由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
第六条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00元,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万的整数倍)。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信托机构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委托金额上限为14,000万元,份额上限为14,000万份,按照1:1设立优先信托份额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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