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93:东百集团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百集团资讯
2018-07-13 17: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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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7-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 11、12层

电话:(8621)2051-lO00传真:(8621)2051-1999 由阝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T+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 份 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东百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⒛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 意见书所 需审查 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 次股 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 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⒛18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lxl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 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 以公告 ,公告刊登 的 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总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⒛18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4号东百大厦25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 、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 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483,719,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⒛18年7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 的内容

1 审议《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 的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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