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海尔智家资讯
2024-03-27 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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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德国证券交易法案》《欧洲反市场操纵规则》《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述境外规则统称“法兰克福交易规则”)、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以及时披露、真实披露、准确披露、完整披露、公平披露、合法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在信息披露方面给予其所有投资者同等对待,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公司向其股东以中文披露信息时,公司应同时以英文披露该等信息;公司按照某一上市地点的相关规则所披露的信息,应通过公司其他上市地点的常规信息渠道予以公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除法兰克福交易规则另有信息披露要求外,公司指定符合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需披露的信息。如根据公司章程应向 H 股股东发出公告,则有关公告同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法兰克福交易规则以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媒体渠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还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法兰克福交易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英文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及公司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也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若信息披露文件是在下午 7 时后发布在香港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司必须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 8 时 30 分前在其本身的网站上发布有关文件;若信息披露文件是在任何其他时间发布在香港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司必须在文件发布于香港交易所指定网站后一小时内在其本身的网站上发布有关文件。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公司一旦知悉内幕消息,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规则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照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由董秘室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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