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京投发展资讯
2023-10-30 23: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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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31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变更后
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七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资金募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按照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所筹的募集资金。

第十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及时掌握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资金动态,此项资金存放操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募集
资金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遵循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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