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公司公告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 号)
郎海华律师得出维权条件:即于2015年3月21日-2018年01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