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78:四川金顶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金顶资讯
2019-12-13 18: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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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14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
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经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公司 2019 年 11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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