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运股份: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交运股份资讯
2023-12-28 18:13:22
  • 1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29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委派张博文律师、游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樊建林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535,770,45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928%。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