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
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
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为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
10 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
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需提前通知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名称变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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