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事项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3、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延伸公司产业链,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及上市公司利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 罗维平、余世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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