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3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本次关于现金收购杭州三慎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51%股权和现金收购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关于现金收购杭州三慎泰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51%股权和现金收购
杭州三慎泰宝丰中药有限公司 51%股权事项符合公司内生式管理与外延式并购
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拓宽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加速推动公司医药企业转型升级。且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交易。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 罗维平、余世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