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22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贷款方案提供担保,系为满足下属全资子公司对运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黄山天目向银行申请贷款方案;同意公司为黄山天目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 罗维平、余世春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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