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规范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主要是指对资金营运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1、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4、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5、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五条 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相互分离,实现制约和监督。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1、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3、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第六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
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原则上关键财会岗位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 资金管理总体要求
第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
1、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年度预算编制日常生产营运资金计划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资金计划分月实施,每月月底前应将下月的资金安排计划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2、集团公司的营运资金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审批程序,由公司财务部实施收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制度,规范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固定资产采购等资金审批程序。
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提取的折旧资金,实行年度管理。折旧资金用于经批准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归还固定资产借款。若有盈余,可用于归还各自在内部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集团公司财务部具体履行对该资金的监管。
4、集团公司控股 90%以上的子公司,应在次年 6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
可分配利润的分配,及时将分红款划入集团公司账户。集团公司控股 90%以下的子公司,年度利润方案由其董事会决定。
5、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投资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6、经集团公司批准的技改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7、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原则上不得相互借贷资金,若下属企业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借贷资金的,须事先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公司所有资金支付业务,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报销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付款审批单据(《付款(报销)凭证》(附件一)或《旅差费报销单》(附件二)、《借款凭证》(附件三)、《发放名单》(附件四)等),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原
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必须采用逐级审批、交叉审批、会签审批、最终审批等办法。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写明理由或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由最终审批人员批准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严禁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四章 资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收入包括:货款收入(含产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废品的销售收入、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等)、银行借款、资本投入、押金收入、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 单位在收到货款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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