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帮助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实现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室,在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审计室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能力。必要时可以通过审计委员会抽调其他专业人员帮助执行审计任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原则及纪律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对被审计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取得
的资料、形成的审计底稿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个人任何纪念品、礼品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妥善保管好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不得遗失。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室根据公司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及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室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起草,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加以完善,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和确认,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管理层审阅;
3、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执行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5、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预算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时,且无确切依据或正当理由的进行审计监督。
6、定期(3 年)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
7、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基建、技改工程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8、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实施专项审计监督。
9、对损害公司利益、损公肥私、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铺张浪费以及
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10、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实施专项审计。
11、办理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权限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会议纪要和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五条 有权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公司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有权参与公司有关问题的讨论、决策。有权参与研究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和提供签证。
第十八条 对正在发生的因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管理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违反内控制度、财经法规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提出追究责任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