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邵明霞女士的简历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邵明霞女士拟任独立董事的职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张波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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