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66:奥瑞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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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18: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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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19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邵明霞女士的简历等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邵明霞女士拟任独立董事的职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吉泽升、陶宏、张波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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