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11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63372号《奥
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发行人”、“公司”)会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核查以及回复说明,同时对申报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及补充。
本回复说明中使用的简称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涉及的2016年1-9月数据均为未经审计的数据。本回复中涉及对《尽职调查报告》或《发行保荐书》补充或修改的部分已在《尽职调查报告》或《发行保荐书》中用楷体字加粗予以标明。
本回复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一、重点问题
1.申请人拟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20.2亿元,主要用于多色系纳米氧化锆陶
瓷部件产业化项目、新型3D玻璃热弯机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
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主体及股权结构、投资方式、投资进度、预计完工时间等,是否存在置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之前投入资金的情形;(2)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与盈利模式,效益预测及谨慎性;(3)本次募1-1-1
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的非资本性支出是否属于补充流动资金;若是,请根据上市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合理确定融资规模。请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请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未来三个月有无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发表意见。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回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的说明
2017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经2017年1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拟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202,165.09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169,464.37万元,拟发行股份数量由不超过6,591.6234万股(含本数)调整为不
超过6,690.2633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原投资总额 原拟投入募 现投资总额 现拟投入募集
号 集资金额 资金额
1 多色系纳米氧化锆陶 117,187.22 117,187.22 117,187.22 109,486.50
瓷部件产业化项目
2 新型3D玻璃热弯机 59,977.87 59,977.87 59,977.87 59,977.87
产业化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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