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6)
派付2016年度末期股利
本公司将向於2017年5月29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2016
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5元(含税)。
H股股利以港币支付,每10股H股应派末期现金股利约为港币8.481783
元(含税)。末期股利将由收款代理人於2017年6月16日支付。为厘订有
权获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利的H股股东名单,本公司
将於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末期股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
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本公司A股股利派发将按照以下时间表进行:股
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12日,除息日及现金股利派发日为2017年5月15
日。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末期股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
公司H股股东一致。
兹提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
关於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的公告(「该
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语具有该公告及本公司日期
为2017年3月10日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函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1–
派付2016年度末期股利
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有关末期股利派
付之详情如下:
本公司将向於2017年5月29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截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利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5元(含税)。H股
股利以港币支付,实际金额按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即
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
平均基准汇率(即人民币0.884248元兑1港元),即每10股H股应派末期现金
股利约为港币8.481783元(含税)。
本公司已委任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
人」),并将向该收款代理人支付宣派予H股股东的末期股利。该末期股利
将由收款代理人於2017年6月16日支付并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以平邮寄予H股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负责。
就2016年度末期股利代扣代缴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所得
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
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的规定,中
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後年度股利时,统
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本公司向名列H股股东名册
上的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利时,
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
利之後,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
(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後,将就
已徵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
税。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於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於个人所得税若
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
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徵收个人所得税。因本公司属於外商投
资企业,在派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利时,本公司对名列於
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外籍个人股东将不代扣代缴中国个人所得税。
为厘订有权获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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