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9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 14
第七章 附则 ......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本规则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局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局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局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局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局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局提出。董事局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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