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福耀玻璃董事局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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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17: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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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16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秘书工作细则

(2024 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局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局秘书一名。董事局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局负责,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董事局设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作为董事局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局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局秘书办公室配备协助董事局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局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董事局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局秘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局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以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局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局秘书。

第八条董事局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局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局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局在聘任董事局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局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局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局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局推荐书,包括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局决议;

(四)董事局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局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局秘书。

董事局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局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局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局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局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局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局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局秘书空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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