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福耀玻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局议事规则》的公告
福耀玻璃资讯
2024-03-15 17:37:3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3-16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2024-01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局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3 月 15 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改<董事局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公司本次拟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局议事规则》的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局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2月15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6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近期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的规则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公司现行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2022年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董事局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 (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关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 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 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上市公司章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 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港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引》”)、《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中国”,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区)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就本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通过,自公司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章程生效之日起,原公司章程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理人员具有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