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关于第七十八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延期后的召开时
信达地产股友
2018-02-02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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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信达地产关于第七十八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18年3月5日。原日期为:2018年2月6日。然而股权登记日未变。该行为违反1.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中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1至T-7之间(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下同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即,股权登记日应定在T-3日至T-7日之间.请问公司如何解释? 【答】信达地产: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信达地产的关注!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它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关于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综上,信达地产关于股东大会延期且股权登记日不因此变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谢谢!¶¶2018-02-08 09: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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