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4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2 月 23 日,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一百零一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十三届董事会选举情况
经股东推荐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建议,公司第一百零一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石爱民先生、郭伟先生、任力先生、魏一先生、陈瑜先生、穆红波先生、梁志爱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建议,公司第一百零一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霍文营先生、卢太平先生、王扬女士、仲为国先生担任公
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根据《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体董事一致推举董事石爱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人员简历请详见《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一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www.sse.com.cn)。
二、第十三届监事会选举情况
经股东推荐及公司监事会推荐,公司第一百零一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张伟先生、李娜女士担任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田小明先生、李红丽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张伟先生、李娜女士简历请详见《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一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www.sse.com.cn)。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情况
根据董事长石爱民先生的提名,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郭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经公司总经理郭伟先生提名,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陈瑜先生、穆红波先生、宗卫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陈戈先生、刘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同意聘任周慧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经公司董事长石爱民先生提名,公司第十三
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郑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经公司董事会秘书郑奕女士提名,并经董事长石爱民先生确认,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李谦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截至目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独立性要求,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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