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54:ST中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ST中安资讯
2018-12-10 18: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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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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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8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安科”)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中安消”)2018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中安科如下保证:中安科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召集。受托管理人已于2018年11月30日向债券持有人发送了《关于召开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各债券持有人。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会议出席人员及权利、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下午14点召开。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天风证券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含补充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中安消”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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