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5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申请融资系为满足正常的运营资金需求。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及其配偶李志群女士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以启创卓越、华和万润、中科智能100%股权作质押为其本次申请融资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本次融资方案;同意上述担保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杨金才、秦永军、农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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