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上市公司维权索赔案本周开庭,就等飞乐的处罚结果了,我已经准备好资料了
股友6n4QcR
2018-04-25 14: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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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地投资者索赔案件持续推进,开庭、立案均有发生。尤其在皇台酒业安泰集团等案件前期一审获得胜诉后,后续均不同程度引发了其他投资者的跟进索赔。其中,皇台酒业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已于近日结束开庭,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案也有不少投资者发起索赔。

皇台酒业索赔案

二审开庭审理

4月10日,多位投资者与皇台酒业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此次开庭的近十起案件,投资者均已一审胜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皇台酒业向投资者赔偿不同数额的损失。赔付比例方面,如果不考虑损失计算方法等差异问题,法院100%支持了投资者提起的诉请。

除了上述开庭案件,2018年1月30日,皇台酒业还公告收到代理律师转发至公司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14份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索赔金额超过300万元。之前的2018年1月4日,皇台酒业公告在2017年启动的部分投资者索赔案已经二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获得了生效判决。

“投资者获得终审生效判决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皇台酒业方面不同意主动赔付投资者,我们已经代理投资者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相信很快会执行到位。”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的许峰表示,当下国内强制执行力度非常大,对前期投资者近期顺利拿到款项有信心。

回溯事由,皇台酒业2016年12月14日晚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甘肃证监局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证监会认定皇台酒业2015年年报虚构财政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导致其虚增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进而虚增利润500万元,虚增利润占利润总额的51.69%。

据了解,虚增利润的数额问题也成为系列一审以及二审的核心争议,皇台酒业方面认为虚增利润数额较小,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不同意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律师方面则认为皇台酒业虚增利润比例很大,并且已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具备重大性,最终两审法院均采信了投资者代理律师的观点。

“皇台酒业虚假陈述索赔案目前还在可索赔时效范围之内,如果投资者在2016年4月20日到2016年6月18日之间买入皇台酒业股票,并且在2016年6月1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后续仍可依法发起索赔,起诉后的获赔概率极大。”许峰律师表示。

方正科技索赔案再开庭 揭露日等存争议

4月11日下午,又一批方正科技投资者索赔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开庭。据悉,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依然围绕案件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以及揭露日等五大争议展开辩论。参与本次开庭的证券维权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符合一定条件的方正科技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据了解,本次庭审主要有五大争议:一是被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二是如果被告构成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案件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四是损失计算方法;五是案件揭露日等问题。

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被告认为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也不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因此不属于证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证监会处罚决定所认定,被告没有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构成虚假陈述。

关于因果关系,被告认为因其不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虚假陈述,其行为与原告损失也就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则认为,原告损失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至于系统风险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造成的;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系统风险。

在计算方法的问题上,被告认为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更具合理性;原告则认为,该案确定的实际成本法考虑了整个虚假陈述期间投资者资金量损失,先进先出法会导致仅在虚假陈述后半段买入的才计入损失范围,实际成本法更具合理性。

在揭露日方面,被告主张以2015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公告日为揭露日,部分原告则主张应以2016年12月20日处罚事先告知日为揭露日。

“如果比照同在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另一投资者索赔案——大智慧案的一审胜诉判决,方正科技索赔案的揭露日或将也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谢良律师分析,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并参照大智慧案,方正科技案的索赔条件或为: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16年12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方正科技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不过,最终的索赔条件尚待法院确定。

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

近期,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案也迎来新的进展,数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法院发起索赔并已经获得法院正式立案,涉及损失270余万元,相关案件法院已确定于2018年5月9日正式开庭审理。

据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许峰介绍,安泰集团投资者索赔案件此前有过非常多的一审胜诉判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投资者提起的索赔作出50%的支持。法院作出判决后,安泰集团以及部分投资者均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还在等待二审开庭。

因信披违法行为,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截至2014年6月30日,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公司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公司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故证监会对安泰集团顶格行政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安泰集团陆续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关于投资者索赔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安泰集团在2017年半年报当中透露:“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121份应诉通知书,请求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490.85万元。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积极应对。”

“前期的胜诉判决对于持有观望态度的投资者具有较大影响力,近期起诉获得法院立案的案件基本是看到前期胜诉判决后,才决定委托律师起诉的。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8月22日到2015年4月30日之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并且在2015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即符合此前法院认定的因果关系条件,投资者可考虑正式发起索赔。”许峰律师称。

ST智慧股民索赔案

二审中止诉讼“因*ST智慧就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上海高院裁定投资者索赔案二审中止诉讼。”日前,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根据上海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等材料, 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买入*ST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ST智慧等违法主体要求赔偿。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ST智慧的公告, 截至2018年3月31日,*ST智慧收到上海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050例。上海一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ST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24亿元。上海一中院也作出了多份判决*ST智慧公司赔偿受损投资者损失的判决。

据了解,上海高院认为,投资者“系以大智慧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由提起诉讼,(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其用以证明大智慧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现公司已就该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实际上早在2016年8月,*ST智慧就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撤销中证监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曾签发《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京01行初710号》,决定立案审理。不过,*ST智慧在2016年底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公司就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案提出的撤诉申请撤诉。

“从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来看,公司推翻行政处罚可能很小。*ST智慧可能只是利用行政诉讼来拖延民事诉讼,提高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刘国华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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