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7年度履职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同达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达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同达创业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现就我们2017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吴会平、马志辉、沈加沐三人组成,其中吴会平、马志辉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吴会平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7年1月13日,审计委员会召集公司管理层和年审会计师召
开了2017年度第一次会议,与独立董事及年审会计师就公司2016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事宜进行了沟通。
2017年4月27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7年度第
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委员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016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6
年履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建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情况,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2.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认为计划切实可行,同时督促公司内审专岗严格执行内审计划,并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3.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4.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就公司年度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讨论,保障了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5.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工作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6.向董事会提出续聘审计机构的建议
我们根据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向董事会建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机构。
7.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支付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同达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达创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吴会平、马志辉、沈加沐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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