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2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2. 制定依据
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股票上市规则》
4)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更正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4. 适用范围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董事和董事会
3)监事和监事会
4)董事会秘书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7)收购人
8)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5. 主管机构和相关机构职责
5.1 主管机构及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络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有:
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3)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资料;参加董事会、股东大
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5)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6)就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7)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8)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9)参加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
10)督促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做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等或公司章程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11)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12)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2 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5.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时、准确地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2.2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1)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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