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建集团:爱建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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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17: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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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8-22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对于重大差错行为,公司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报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所报送的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发现年报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各个流程与环节,分析确定出现差错的原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涉及的内容与相关定期报告实际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5.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打击、报复、陷害 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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