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5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 西城区金融街19 富凯大厦B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80257-04
致 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京德恒律师 所 以 简称 本所 作为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以 简称 的常 法律顾问,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 以简称 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国新文控股股份限 章程 以简称 章程 国新文
控股股份限 股东大会议规则 以简称 股东大会议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法律意见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 所从 证券
法律业管理办法和律师 所证券法律业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在的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股东大会议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得用作任何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进行了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于2018 11 23日召开第九届董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 12 14日在京
召开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8 11 24日, 董会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等指定媒体 刊载了 国新文 控
股股份限 关于召开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简称 股
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表决方式投票注意项会议审议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 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8 12 10日
网络投票起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 12 14日14点30分在京西城
区车庄大街4 新华1949园区西门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 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13人,代表 表决权股份数110,636,346股,占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5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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